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全體國民一律強制納保,未繳納保費者將被課處罰鍰與滯納金。某甲認為憲法僅規定人 民有「服兵役」、「納稅」與「受國民教育」之義務,而不包含「繳納健保保費」,主張該法違憲拒絕繳 費。大法官對此一議題的見解為何?
(A)人民有遵守法律之政治義務,但「強制納保」之規定已經牴觸比例原則,因此違憲
(B)「強制納保」規定係國家為達成全民納入健康保險,以履行對全體國民提供健康照護之責任所必要,符合 憲法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之意旨
(C)「強制納保」是以法律增加憲法所無之負擔,故應屬違憲
(D)繳費與否與財產權無關,因此「強制納保」並無侵犯人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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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9), B(14312), C(248), D(83), E(0) #250779

詳解 (共 5 筆)

#506490
憲增 有明文規定   要推行全民健保(第10條)
故大法官解釋 一定會用"目的性解釋-合憲"

選這類題目 依此邏輯性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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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511
J472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及第一百五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復為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所明定。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九日公布、八十四年三月一日施行之全民健康保險法即為實現上開憲法規定而制定。該法第十一條之一、第六十九條之一及第八十七條有關強制納保、繳納保費,係基於社會互助、危險分攤及公共利益之考量,符合憲法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之意旨;同法第三十條有關加徵滯納金之規定,則係促使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履行其繳納保費義務之必要手段。全民健康保險法上開條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亦無牴觸。惟對於無力繳納保費者,國家應給予適當之救助,不得逕行拒絕給付,以符憲法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保障老弱殘廢、無力生活人民之旨趣。已依法參加公、勞、農保之人員亦須強制其加入全民健康保險,係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難謂有違信賴保護原則。惟有關機關仍應本於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時,該法第八十五條限期提出改制方案之考量,依本解釋意旨,並就保險之營運(包括承保機構之多元化)、保險對象之類別、投保金額、保險費率、醫療給付、撙節開支及暫行拒絕保險給付之當否等,適時通盤檢討改進,併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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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711
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47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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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115
請問什麼是J4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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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743
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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