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之考績,經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後,應送下列何者審定?
(A)考選部
(B)審計部
(C)銓敘部
(D)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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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6), B(183), C(8939), D(18), E(0) #310195

詳解 (共 3 筆)

#713540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四條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或長官僅有一級,或因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不設置考績委員會時,除考績免職人員應送經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考核外,得逕由其長官考核。
考績委員會對於考績案件,認為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考核紀錄及案卷,並得向有關人員查詢。
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第一項所稱主管機關為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會、處、局、署與同層級之機關)、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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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考績程序(考績法14):
1.人事主管查明受考人數,並作考績項目表單,檢同每位受考人平時考核資料給單位主管參考(人事部門作考績事前工作)
2.各單位主管打考績(ex.各課課長評所屬各課員)
---1. 2.合稱主管人員評擬 (考績施細18)
3.考績委員會初核(由機關內部公正委員會作第一次審查.有疑問可調閱平時考核等資料及詢問有關人員.評予丁等或一次兩大過前要給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
4.機關長官覆核(機關老大看自己機關內的考績評分總表,不同意可送回考績委員會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可加註理由逕行變更考績)(考績施細19)
5.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定(把報告送上去給主管機關作最後確認)
(所稱主管機關,依考績法14IV)
6.送銓敘部審定(將最後考績評定結果送銓敘部輸入考績,確定每位公務人員的官職等俸級薪給e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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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         評擬  考委會=...
(共 7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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