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怠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已科處之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B)經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C)連續處以怠金,仍應經告誡程序
(D)依一行為不兩罰原則,怠金不得與罰鍰併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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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4), B(205), C(634), D(5786), E(0) #310198
統計: A(274), B(205), C(634), D(5786), E(0) #310198
詳解 (共 10 筆)
#794174
種類相同,從一重處罰。
種類不同,始可併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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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3595
目的不同,所以兩者可併罰,大家有空可以翻一下課本、講義、參考書......
行政罰:對過去違反規定的追究
執行罰:對未來履行義務的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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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533
【金錢】上的強制執行 交給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
【非金錢】上的強制執行 交給 【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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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371
怠金、罰鍰可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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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518
行政罰法 第 24 條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
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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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4739
我覺得應該這樣說,[一行為不二罰]是行政罰的原則沒錯,但執行罰屬於其例外。否則就失去催逼的效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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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2966
行政執行法 第34條
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一第二章之規定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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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717
不好意思,請問大家的想法跟我一樣嗎?
我覺得最佳解:用怠金和罰鍰分屬不同法律來說明可以併罰,似乎不妥應依照5樓的結論來分析較正確
怠金和罰鍰種類不同,所以可併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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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724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本法第二條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下:
一、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短估金。
二、罰鍰及怠金。
三、代履行費用。
四、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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