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導致人民自由或權利的損害,國家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採取何種責任型態:
(A) 過失責任
(B) 無過失責任
(C) 加重責任
(D) 減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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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1), B(124), C(10), D(1), E(0) #226006

詳解 (共 2 筆)

#2255761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是過失責任第 2 條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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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導致人民自由或權利的損害,國家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主要是公務員的過失導致損害


第二條是公務員→過失責任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另外第三條是公有設施的年久失修等等→無過失責任(有損害發生了,不論有無行為都該負責)

第 3 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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