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導致人民自由或權利的損害,國家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採取何種責任型態:
(A) 過失責任
(B) 無過失責任
(C) 加重責任
(D) 減輕責任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41), B(124), C(10), D(1), E(0) #226006
統計: A(341), B(124), C(10), D(1), E(0) #226006
詳解 (共 2 筆)
#4586474
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導致人民自由或權利的損害,國家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主要是公務員的過失導致損害
第二條是公務員→過失責任
| 第 2 條 |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
另外第三條是公有設施的年久失修等等→無過失責任(有損害發生了,不論有無行為都該負責)
| 第 3 條 |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