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甲將自己職務上所保管的款項,擅自挪作購買股票之用,甲在尚未被機關察覺前,又將該款項返還補齊數額,甲之行為,依刑法應負何刑事責任?
(A)甲成立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
(B)甲成立刑法第 336 條「公務侵占罪」
(C)甲成立刑法第 339 條「詐欺取財罪」
(D)由於甲事後有返還足額款項,故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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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9), B(8802), C(110), D(528), E(0) #344023
統計: A(169), B(8802), C(110), D(528), E(0) #344023
詳解 (共 6 筆)
#438174
第 三一 章 侵占罪刑法第 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簡單說明如下:
1.<公務>侵占罪:必須是刑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之公務員。必須是基於公務上而侵占該物。
2.<業務>侵占罪:則是指一般行為人基於處理業務而侵占該物。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簡單說明如下:
1.<公務>侵占罪:必須是刑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之公務員。必須是基於公務上而侵占該物。
2.<業務>侵占罪:則是指一般行為人基於處理業務而侵占該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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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798
43台上675
侵占罪係即成犯,凡對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時,即應構成犯罪,縱事後將侵占之物設法歸還,亦無解於罪名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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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082
3F,發現與否以及之後的處置應該屬於刑事訴訟法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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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393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所謂侵占公務上所持有之物,必須其物因公務上之原因歸其持有,從而侵占之,方與該罪構成要件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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