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當然停職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A)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
(B)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C)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執行中者
(D)主管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送請監察院審查而認為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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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 B(59), C(75), D(1747), E(0) #242744

詳解 (共 5 筆)

#215013
公務員懲戒法 第 3 條
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執行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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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492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公務員懲戒法第 4 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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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540

都是刑事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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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186

(D)先行停職

第 5 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 止職務之必要者,得通知被付懲戒人之主管機關,先行停止其職務。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 戒委員會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 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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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4828
公務員當然停職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A)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緝或押者✔️
(B)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權之宣告者✔️
(C)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行中者✔️
(D) 主管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送請監察院審查而認為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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