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公務員當然停職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A)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
(B)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C)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執行中者
(D)主管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送請監察院審查而認為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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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78), C(58), D(1596), E(0) #191138

詳解 (共 4 筆)

#218363
公務員懲戒法
第 3 條
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執行中者
第 4 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受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 務之必要者,得通知該管主管長官,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 主管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十九條之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 戒委員會審議而認為情節重大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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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391

太感謝了

D錯是因為那不是"當然停止",而是"先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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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4829
公務員職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A)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緝或押者✔️
(B)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C)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行中者✔️
(D) 主管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送請監察院審查而認為情節重大者

公務員懲戒法第4 (),通羈、奪公、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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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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