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逾越其應有部分,對共有物為使用收益,他共有人不得行使下列何種權利?
(A)不當得利請求權
(B)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C)請求返還共有物於他共有人
(D)請求返還共有物於全體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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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102), C(808), D(138), E(0) #220313
統計: A(69), B(102), C(808), D(138), E(0) #220313
詳解 (共 3 筆)
#247516
裁判字號 84 年台上字第 339 號
要旨: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
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
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
益為之,民法第八百二十一條定有明
文。倘共有人中之一人起訴時,在聲
明中請求應將共有物返還於共有人全
體,即係為共有人全體利益請求,無
須表明全體共有人之姓名。
故共有人侵犯全體他共有人的權益.自當得由
任一共有人提出排除和損害請求的主張。但
得以全體共有人為利益請求而非單對該請求
的共有人!供您參考
要旨: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
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
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
益為之,民法第八百二十一條定有明
文。倘共有人中之一人起訴時,在聲
明中請求應將共有物返還於共有人全
體,即係為共有人全體利益請求,無
須表明全體共有人之姓名。
故共有人侵犯全體他共有人的權益.自當得由
任一共有人提出排除和損害請求的主張。但
得以全體共有人為利益請求而非單對該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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