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於第6條第1項對定期勞動契約有所定義,其中所謂「臨時性工作」是指:
(A) 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
(B) 可預期於短期間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C) 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
(D) 可在特定期間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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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6), B(49), C(42), D(28), E(0) #222762

詳解 (共 2 筆)

#246093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
定認定之:
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
    內者。
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
    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
    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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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537

臨時性:無法預期

短期性:可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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