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縣政府環保人員執行環保稽查時,發現業者正進行排放污染物質之行為,依法得採下列何項措施?
(A)聲請法院裁定假處分
(B)聲請法院假扣押
(C)移送行政執行
(D)即時制止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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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5), B(64), C(196), D(8744), E(1) #211842

詳解 (共 4 筆)

#526220
第 34 條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下列之處置: 
一、即時制止其行為。 
二、製作書面紀錄。 
三、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 強制力排除其抗拒。 
四、確認其身分。其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 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其不隨同 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者,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 
前項強制,不得逾越保全證據或確認身分目的之必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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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249
行政罰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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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34條第1項:「行政機關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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