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逮捕現行犯後,下列何種情形,得經檢察官許可不予解送?
(A)所犯為告訴乃論之罪
(B)侵占遺失物之罪
(C)所犯最輕本刑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D)所犯最輕本刑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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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7), B(1031), C(396), D(96), E(0) #186964
統計: A(187), B(1031), C(396), D(96), E(0) #186964
詳解 (共 8 筆)
#438410
刑訴第 92 條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
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
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刑法第 337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
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侵占遺失物屬專科罰金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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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741
A.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CD.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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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917
第 92 條第二項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
但所犯
1.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2.專科罰金之罪、告訴
3.請求乃論之罪
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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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1431
(A)所犯為告訴乃論之罪(X;「不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另一要件亦須成立: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才得經檢察官許可不予解送)
(B)侵占遺失物之罪(O;「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專科罰金之罪)
(C)所犯最輕本刑為 1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X;「不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最重本刑 1 年以下)
(D)所犯最輕本刑為 6 月以下有期徒刑之罪(X;「不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最重本刑 1 年以下)
(C)所犯最輕本刑為 1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X;「不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最重本刑 1 年以下)
(D)所犯最輕本刑為 6 月以下有期徒刑之罪(X;「不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最重本刑 1 年以下)
刑事訴訟法 第 92 條 (逮捕現行犯之解送)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刑法 第 337 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補充
刑事訴訟法 第 88-1 條 (偵查犯罪逕行拘提事由)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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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2155
刑事訴訟法§92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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