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發布之法官守則,對於法官之政治活動,其規定為何?
(A)不得參加政黨
(B)不得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
(C)不得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
(D)不得參加公職候選人之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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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7), B(479), C(2201), D(411), E(0) #191221
統計: A(207), B(479), C(2201), D(411), E(0) #191221
詳解 (共 10 筆)
#843721
大家都沒發現盲點嗎?@___@
如果用法官法來解此題,
這題答案就會變成(A)(B)(C)都對了,
不會只有(B)是對的。
題目說的是法官守則,
現在法官守則已定名為法官倫理規範。
| 第二十一條 | 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從事下列政治活動: 一、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公開發言或發表演說。 二、公開支持、反對或評論任一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 三、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募款或為其他協助。 四、參與政黨、政治團體、組織之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之政治性集會或活動。(C)不得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 法官不得指示受其指揮或服從其監督之法院人員或利用他人代為從事前項活動;並應採取合理措施,避免親友利用法官名義從事前項活動。 |
至於是否能夠參加政黨的問題法官倫理規範並未明確規範,
這就要回歸到法官法來看,
法官於任職期間的確是不能參加政黨的,
如果在任職前已參加政黨者,則應退出。
| 第 15 條 | 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任職前已參加政黨、政治團體者,應退出之。 |
那為什麼如果考法官法(A)(B)(C)都會變成答案?
會特別說明是因為上面有同學說用法官法看答案就變成(B)了,
完完全全沒有這回事啊!
法官法第15條明確說明了以下幾點,
我把它通通拆開來看大家應該會比較清楚:
(1)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或政治團體。(A)不得參加政黨 (B)不得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
(2)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或政治團體活動。(C)不得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
(3)法官於任職前已參加政黨、政治團體者,應退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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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8486
15F才是正確的,嚴格來說,依據法官法ABCD都是正確的,正因為ABCD都正確,法官是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政治活動;公職人員選舉都不得參與。法官法已經明規定禁止的行為,所以法官倫理規範(法官守則)不再重複,只寫了對於所謂禁止參加政治、團體活動的範圍定義,詳細說明和例外原則,所以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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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852
法官是可以參加政黨的嗎? 可以, 但要避免參加政黨和政治團體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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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447
找到了!!
那個是舊法...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那個是舊法...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 公發布日期 : | 民國 84 年 08 月 22 日 | |
| 第 5 條 | 法官不得參加任何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並不得從事足以影響獨立審判或與 法官倫理、尊嚴不相容之事務或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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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153
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任職前已參加政黨、政治團體者,應退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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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562
這題有問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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