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經常發生民營機構對結婚或懷孕之女性員工予以辭退的事件。從憲法角度觀察,若女性員工要透過憲法主張其權利時,可以下列何種憲法理論基礎為請求?
(A) 基本權的第三人效力
(B) 比例原則
(C) 補充性原則
(D) 恣意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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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5), B(82), C(28), D(165), E(0) #418519
統計: A(545), B(82), C(28), D(165), E(0) #418519
詳解 (共 2 筆)
#623462
所謂「基本權之第三人效力」理論,主要在探討憲法上有關人民基本權利的規定,在人民與人民之間可否適用?例如:若某公司規定女性員工一旦結婚即須離職,此時該公司的單身女性員工可否援引憲法第7條男女一律平等之規定對抗公司?關於此一問題,學者間有不同意見:
否定說:主要認為基本權係用來規範國家與人民之間的關係,人民之間彼此地位平等,應遵循「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來界定彼此間關係,所以不應引用憲法上的基本權利條款來限制人民之間的行為。
肯定說:憲法上許多基本權利的規定,是社會整體法秩序的基礎,即便私人之間亦應受其制約。至於適用方式,有學者認為可直接適用,亦有認為應採間接適用,以避免基本權規定長驅直入私法領域,使人民間法律關係太過緊張。
我國大法官在釋字400號解釋中,明確採取肯定說立場,認為憲法上基本權保障之規定,旨在保護個人權利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
否定說:主要認為基本權係用來規範國家與人民之間的關係,人民之間彼此地位平等,應遵循「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來界定彼此間關係,所以不應引用憲法上的基本權利條款來限制人民之間的行為。
肯定說:憲法上許多基本權利的規定,是社會整體法秩序的基礎,即便私人之間亦應受其制約。至於適用方式,有學者認為可直接適用,亦有認為應採間接適用,以避免基本權規定長驅直入私法領域,使人民間法律關係太過緊張。
我國大法官在釋字400號解釋中,明確採取肯定說立場,認為憲法上基本權保障之規定,旨在保護個人權利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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