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戶籍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第 55 條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戶口名簿戶號之編定及配賦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交由【戶政事務所】配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