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規定,對於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罷免,罷免案應有議員代表總額多少人以上之簽署,分別向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提出: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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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 B(338), C(24), D(0), E(0) #452660

詳解 (共 1 筆)

#1370035
地制法46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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