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聲請回復原狀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為要式行為,應以書狀為之
(B)於核准回復原狀後,即應為該訴訟行為
(C)書狀中釋明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
(D)書狀中釋明其消滅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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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3), B(1377), C(141), D(488), E(0) #220071

詳解 (共 5 筆)

#435891
刑訴68Ⅳ: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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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147

就聲請回復原狀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B)於核准回復原狀後,即應為該訴訟行為

刑訴68Ⅳ: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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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642
同時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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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814
刑訴68Ⅳ
應 [同時補行] 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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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6841

(A)為要式行為,應以書狀為之(O)
(B)於核准回復原狀後,即應為該訴訟行為(X;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C)書狀中釋明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O)
(D)書狀中釋明其消滅期間(O)

刑事訴訟法 第 68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68
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為之。其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向管轄該聲請之法院為之。
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釋明之。
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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