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拘提之執行,下列何者有誤?
(A)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
(B)檢察官既然為簽發拘票者,自然亦可執行之
(C)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於必要時可以在轄區外拘提,或請求該地之司法警察官執行
(D)如被告為現役軍人,其拘提應以拘票知照該管長官協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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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 B(1976), C(358), D(316), E(0) #220072

詳解 (共 6 筆)

#532700
檢察官親自帶司法警察(官)執行拘提,得不用拘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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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945
A 原則上拘提之執行機關是司法警察(官)(78),僅有例外情況由其他機關為之(如83)。正確。
B 檢察官係決定機關,非執行拘提機關。僅於情況急迫下之緊急拘捕(88-1),才有其親自執行不須拘票等相關規定。拘提與緊急拘捕乃兩回事。錯誤。
C 囑託拘提(82)。正確。
D 現役軍人之拘提(83)。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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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278

第 78 條
拘提,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並得限制其執行之期間。
拘票得作數通,分交數人各別執行。

第 81 條

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於必要時,得於管轄區域外執行拘提,或請求該地
之司法警察官執行。

第 82 條

審判長或檢察官得開具拘票應記載之事項,囑託被告所在地之檢察官拘提 被告;如被告不在該地者,受託檢察官得轉囑託其所在地之檢察官。

第 88-1 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
,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
    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
    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
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但
應即報檢察官。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之犯罪嫌疑人,
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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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365
檢察事務官係屬廣義司法警察(法院組織法66-3、刑訴231條1項3款),本為刑訴78中所規定的執行機關,依法務部訂定之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點,亦有明文。101身五問的是檢察事務官,自本得執行拘提,該題與本題B選項並無相關可類推或比較性(反而應是印證A選項)。至於刑訴76「逕行拘提」與刑訴88-1「緊急拘提」之執行則另有不同規定,因非本題所問,不多贅述。

舉輕已明重法理(位階低者都能執行,位階高且乃核發令狀者理當也能執行)雖有道理可言,但至多僅屬學者所持見解、產生爭點之處。單就現行法條,目前拘提執行機關仍為司法警察(官),檢察官非拘提之執行機關,其執行拘提的確無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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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307
「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B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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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9793

(A)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O)
(B)檢察官既然為簽發拘票者,自然亦可執行之(X;檢察官非拘票拘提執行機關)
(C)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於必要時可以在轄區外拘提,或請求該地之司法警察官執行(O)
(D)如被告為現役軍人,其拘提應以拘票知照該管長官協助執行(O)

刑事訴訟法 第 78 條 (拘提-執行機關)
拘提,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並得限制其執行之期間。
拘票得作數通,分交數人各別執行。

刑事訴訟法 第 81 條 (警察轄區外之拘提)
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於必要時,得於管轄區域外執行拘提,或請求該地之司法警察官執行。

刑事訴訟法 第 83 條 (對現役軍人之拘提)
被告為現役軍人者,其拘提應以拘票知照該管長官協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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