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鑑定人之具結,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鑑定機關無需具結
(B)鑑定前或鑑定後均可具結
(C)拒絕具結者得罰鍰
(D)鑑定機關對於鑑定結果需以言詞報告時,該報告人須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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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0), B(1098), C(256), D(141), E(1) #220080
統計: A(350), B(1098), C(256), D(141), E(1) #220080
詳解 (共 7 筆)
#299936
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其結文內應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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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257
這是刑事案件「證人」或「鑑定人」在法庭上所做的保證,用來保證證人在法庭上說的是實話,以及鑑定人是以公正客觀的態度提供自己的鑑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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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144
第 197 條 鑑定,除本節有特別規定外,準用前節關於人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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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5634
| 第 193 條 | 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於 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情形為不實之具結者,亦同。 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處分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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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9801
| 第 204-3 條 | 被告以外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項之檢查身體處分者,得n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準用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n規定。n無正當理由拒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處分者,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n官得率同鑑定人實施之,並準用關於勘驗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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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311
為什麼拒絕具結者得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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