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因國籍因素受到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得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2 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訴。依相關法令,侵害發生已逾多久期間者,不得提起申訴?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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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1), B(107), C(32), D(77), E(0) #2990047
統計: A(291), B(107), C(32), D(77), E(0) #2990047
詳解 (共 3 筆)
#5868413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62 條 受歧視之申訴
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
因前項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其受侵害情況,向主管機關申訴。
前項申訴之要件、程序及審議小組之組成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第 3 條
申訴之提起,應自知悉受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之次日起2個月內以書面為之。但侵害發生已逾1年者,不得提起。
前項申訴之提起,以主管機關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但以掛號郵寄方式向主管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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