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不違法但有犯罪高度傾向行為的人:
(A)虞犯
(B)不犯
(C)累犯
(D)罪犯。
統計: A(2972), B(101), C(103), D(41), E(0) #954183
詳解 (共 1 筆)
少年虞犯
所謂「少年虞犯」,係指少年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
,而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虞者而言。因少年法庭處理少年犯罪事件,是對於已
發生犯罪行為的少年,予以處罰,屬治標性質,基於「預防重於治療」的原
則,對於按其行狀、性格足認有犯罪之虞的少年,將其列入處理對象,及時
袪除其犯罪危險性的存在,以防患於未然,對於少年和社會均有利,這就是
法律明定少年虞犯的理由。茲分別說明如次:
一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所謂「經常」,實務上是指在一年以內,查獲同一行為達二次以上的
情形而言。「犯罪習性之人」,是指犯罪學所謂的「常習犯」而言。
二、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所謂「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得」,是指足以妨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場
所而言,例如酒家、茶室、妓院、舞廳、賭場、暗藏春色之咖啡廳、
具有賭博性質的彈子房和電動遊樂場等是。
三、 經常逃學逃家者
常見的少年犯,最初多有逃家、逃學的行為,故經常逃家、逃學,
顯然已有犯罪的徵兆,允宜加注意,予以防範。
四、 參加不良少年組織者
少年參加這種組織後,與不良分子朝夕相處,受其感染支配,早晚必淪
於犯罪。為其預防,故列入虞犯範圍,及時予以適當處理,以免愈陷愈
深,不能自拔。行政院為使誤入歧途參加不良幫派組織的青少年有自新
機會,曾於民國六十六年定頒有效防制青少年參加不良幫會組織方案,
規定對於不良幫會組織,嚴加取締。
五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所謂「刀械」,是指尖刀、扁鑽等足以供犯罪之用的械具而言。例如刀劍、
棍棒、飛輪、鐵鍊、鐵拳頭等。少年心性未定,血氣方剛,極易逞強鬥狠,
攜帶刀械,容易促成犯罪,經常攜帶,危險性尤甚,故必須予以禁止。
六.有違警習性或經常於深夜在外遊蕩者
少年正是求學階段,夜間宜在家進修學業,如果經常深夜不歸,顯見其行為
已有危險性,接近犯罪邊緣,自應早日防範。又違警亦為違反社會規範的行
為,少年違警成習,足見其漠視社會規範,一旦頑劣成性,遲早必淪於犯罪
,故列入虞犯行為予以治療。
七.吸食或施打煙毒以外之麻醉或迷幻物品者
依現行法規定,少年一旦有吸用或施打速賜康以外的麻醉品或迷幻物品
始屬虞犯,而不以經常為限。吸食或施打此等物品後,使人精神恍惚,
敗行喪德而不自知,容易陷於犯罪,且用久必有習慣性,終必愈陷愈深
,無以自拔,為獲取金錢購買使用,亦多有以犯罪為手段者。少年使用
此類物品,致犯強姦、竊盜、搶奪、強盜等罪之案例,實務履見不鮮,
故亦將之列為虞犯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