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工的運用一直是社會服務組織重要的人力資源來源,下列那項志工管理規則,最不符合「志願服務法」相關條文之規定?
(A)志工得要求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B)志工必須遵守「志願服務法」倫理守則之規定
(C)志工向受服務對象收取報酬,必須徵得服務機構之同意
(D)志願服務運用部門於必要時,得輔助志工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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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 B(12), C(1701), D(53), E(0) #447950
統計: A(94), B(12), C(1701), D(53), E(0) #447950
詳解 (共 1 筆)
#774594
| 第 四 章 志工之權利及義務 | ||
| 第 14 條 | 志工應有以下之權利: 一、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二、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三、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四、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五、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 |
| 第 15 條 | 志工應有以下之義務: 一、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二、遵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訂定之規章。 三、參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四、妥善使用志工服務證。 五、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六、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七、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八、妥善保管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前項所規定之倫理守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 |
| 第 五 章 促進志願服務之措施 | ||
| 第 16 條 |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 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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