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中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 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 給哺乳時間一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B)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 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
(C) 僱用受僱者二百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
(D)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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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0), B(1014), C(516), D(358), E(6) #350942
統計: A(470), B(1014), C(516), D(358), E(6) #350942
詳解 (共 4 筆)
#383772
(A)
第18條
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C)
第23條
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
有關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D)
第15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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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選項
| 第 19 條 |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 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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