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特殊教育法第11條中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得設特殊教育班,其辦理方式不包括
(A)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B)分散式資源班
(C)巡迴輔導班
(D)在家教育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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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4), C(1), D(200), E(0) #199341
統計: A(11), B(4), C(1), D(200), E(0) #199341
詳解 (共 1 筆)
#178517
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得設特殊教育班,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二、分散式資源班。
三、巡迴輔導班。
前項特殊教育班之設置,應由各級主管機關核定;
其班級之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生,未依第一項規定安置於特殊教育班者,
其所屬學校得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向各主管機關申請,
其申請內容與程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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