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勞動基準法規定,夜間加班工資為白天工資之倍數為下列何者
(A) 一.三三倍
(B) 一.五倍
(C) 二倍
(D)二.三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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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5), B(306), C(205), D(64), E(0) #439078

詳解 (共 4 筆)

#907167

節錄1F 
第31條依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之。

第32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 ( 假日才加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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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4282

平日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如雇主有使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者,或每週工作超過40小時者,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

(1)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

(2)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

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時,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

(1)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

(2)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3)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即必須計入一個月46小時內)。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出勤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其工作時數不受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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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038
這題的夜間怪怪的...我倒是覺得比較像C兩倍比較有解釋空間...附上法條

名  稱 勞動基準法 

 第 24 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之。
第 32 條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 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 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 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 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 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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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0975
我也看不懂夜間是不是修法前阿'........
(共 155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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