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益處分之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如何作為?
(A)將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向稅捐機關申報所得
(B)將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捐贈公益團體
(C)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
(D)不必為任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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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 B(19), C(6739), D(291), E(0) #167549
統計: A(122), B(19), C(6739), D(291), E(0) #167549
詳解 (共 5 筆)
#878995
| 第 127 條 |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 ,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 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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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6954
104.12.30三讀通過行程法127條 不當得利可以用行政處分討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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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881
公法上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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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949
授益處分之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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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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