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對於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得加以管束,最長不得逾多少小時?
(A)10小時
(B)24小時
(C)36小時
(D)4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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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10923), C(34), D(184), E(0) #167550

詳解 (共 2 筆)

#550397
行政執行法
第 37 條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 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 危害者。 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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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017
管束-不得逾24小時
管收-不得逾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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