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現行訴願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訴願人於處分送達前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
(B)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訴願應先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不須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C)訴願人未受教示致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D)訴願人撤回訴願後,雖訴願期間尚未經過,亦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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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0), B(118), C(1564), D(2454), E(0) #167559
統計: A(550), B(118), C(1564), D(2454), E(0) #167559
詳解 (共 10 筆)
#216898
§60(撤回訴願)
| 訴願提起後,於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之。訴願經撤回後,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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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122
(A)訴願人於處分送達前後,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
行政訴願法§60 and §61
(B)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訴願應先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不須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行政訴願法§58II
(C)訴願人未受教示致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行政訴願法§61I
補充
行政程序法§98(救濟期間教示瑕疵之處置)
III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至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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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499
A
訴願人於處分送達前,(落落長,請容許我加上逗號="=)
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
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
| 第 57 條 | 訴願人在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作不 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應於三十日內 補送訴願書。 |
| 第 14 條 |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A應該是錯在「處分送達前」,要在法定期間(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另外補充D,如果做了「撤回還再提」,就會有下面的後果…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
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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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670
老師說~只有行政處分的部分才有教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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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1372
訴願法第14條: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代表收受訴願書之日喔!所以只是"作不服表示"並不算~~
訴願法第56條:訴願應具訴願書
訴願法第57條:訴願人在第十四條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應於三十日內補送訴願書。
此處之"不服"係指如用口頭等方式表達,所以在尚未補送訴願書之前並不能說"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
總上所述,A和C的問題都出在沒有訴願書啦~
(個人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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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957
C選項把未受教示 當成要件 所以錯誤
出題老師壞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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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0267
這題我也認為C選項很有爭議,不過D很明顯的正確就沒辦法爭論了。
另外我不同意用斷句的方式來解釋(C),因為訴願法§61的規定,根本就沒有限制訴願人是否因教示錯誤而誤向其他機關提起訴願的情形,換言之,就算行政機關並沒有教示錯誤,但只要是誤向其他機關提起訴願,皆可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硬要用斷句的方式將(C)解釋為錯誤,有點本末倒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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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118
(A)訴願人於處分送達前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 (B)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訴願應先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不須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C)訴願人未受教示致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D)訴願人撤回訴願後,雖訴願期間尚未經過,亦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願
AC一樣: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B最後改為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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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710
C 多了「未受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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