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依現行訴願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訴願人於處分送達前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
(B)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訴願應先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不須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C)訴願人未受教示致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D)訴願人撤回訴願後,雖訴願期間尚未經過,亦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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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4), B(35), C(542), D(923), E(0) #183119
統計: A(194), B(35), C(542), D(923), E(0) #183119
詳解 (共 10 筆)
#141522
A.訴願§14+§57:處分送達「前」→應改為處分送達「後」一定期間內
B.訴願§58II:要陳報
C.訴願§61:多了「未受教示」
D.訴願§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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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748
我覺得C選項邏輯上是沒錯,但是本題是問「依訴願法」的規定,所以C選項多了條文沒有的「未受教示」,所以是錯誤的....
法條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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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252
第57條
訴願人在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應於三十日內補送訴願書。
訴願人在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應於三十日內補送訴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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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8621
很刁人的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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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867
| 第 61 條 | 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 之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前項收受之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於原行政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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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673
我的疑問跟四樓一樣,麻煩路過的高手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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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502
(c) 加了"未受教示" 有影響嗎? 我以為 原本的法意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 ~ 本來就出於自己行為,也就是未受教示行為.
有誰可以解出我的困頓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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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3895
訴願徹撤回就不能再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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