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下列關於確認訴訟之敘述,何者正確?
(A)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經訴願程序而未獲得確認者,始得提起之
(B)對已執行完畢而不可回復原狀之行政處分,於原告有確認利益時,得提起確認該行政處分違法之訴訟
(C)確認行政處分違法或無效之訴訟,為維護公益,人民皆得提起之
(D)原告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時,為尊重其處分權,亦得許其提起確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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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 B(1035), C(59), D(30), E(0) #183121

詳解 (共 7 筆)

#141525

A.確認訴訟不須先提起訴願即可提起

C.確認行政處分違法或無效之訴訟皆有一定要件,非人民皆得提起

D.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則不得再提起確認訴訟(行訴§6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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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3373

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假處分http://www.public.com.tw/htmpage/teacher/teacher1010923.html

丁報考國家考試,考選部以不符考試資格予以退件,丁提起訴願後該考試已舉行完畢,丁應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

()行政訴訟上之「確認訴訟」,係對於行政處分之是否「無效」、公法上法律關係是否「存在」及例外時,對於行政處分是否違法存有爭議,藉行政法院具有權威性之認知的(Cognitive),而非意欲的(Volutive)、宣示的(Declarative),而非創設的(Constructive)判決已弭平此種爭議,故其僅純屬於程序上的(Procedural, Prozesual),而無關實體權利之實現或義務之課予的一種與其他訴訟種類相較時,屬於特殊的、獨立的及後備的訴訟法上設計(Design)的制度。

()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

1.行政處分已執行與行政處分消滅時,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為確認訴訟的類型。

2.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違法確認訴訟)

(1)行政處分已執行與行政處分消滅不同,依行政訴訟法第196條第1項規定,已執行之行政處分,如有回復原狀之可能,仍可提起撤銷訴訟,得於判決中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

(2)新法(行政訴訟法§6 I)修正為「確認」已執行而無法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對該行政處分於尚未提起撤銷訴訟,而該違法之行政處分就已執行或已消滅時,將得以提起違法確認訴訟之對象區分為兩類:

A.已執行有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B.已消滅之行政處分。

因此,丁提起訴願後考試已舉行為完畢,其行政處分已執行而無法回復原狀可能,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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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917
A: 去訴願
C: 當事人
D: 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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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5857
PS.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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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3387

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假處分http://www.public.com.tw/htmpage/teacher/teacher1010923.html

丁報考國家考試,考選部以不符考試資格予以退件,丁提起訴願後該考試已舉行完畢,丁應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

()行政訴訟上之「確認訴訟」,係對於行政處分之是否「無效」、公法上法律關係是否「存在」及例外時,對於行政處分是否違法存有爭議,藉行政法院具有權威性之認知的(Cognitive),而非意欲的(Volutive)、宣示的(Declarative),而非創設的(Constructive)判決已弭平此種爭議,故其僅純屬於程序上的(Procedural, Prozesual),而無關實體權利之實現或義務之課予的一種與其他訴訟種類相較時,屬於特殊的、獨立的及後備的訴訟法上設計(Design)的制度。

()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

1.行政處分已執行行政處分消滅時,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為確認訴訟的類型。

2.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違法確認訴訟)

(1)行政處分已執行與行政處分消滅不同,依行政訴訟法第196條第1項規定,已執行之行政處分,如有回復原狀之可能,仍可提起撤銷訴訟,得於判決中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

(2)新法(行政訴訟法§6 I)修正為「確認」已執行而無法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對該行政處分於尚未提起撤銷訴訟,而該違法之行政處分就已執行或已消滅時,將得以提起違法確認訴訟之對象區分為兩類:A.已執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B.已消滅之行政處分。

因此,丁提起訴願後考試已舉行為完畢,其行政處分已執行而無法回復原狀可能,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

補充:違法但非無效之行政處分,應經訴願程序後,方得依法提起撤銷訴訟,若原告怠於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聽任行政處分確定,然後再以無起訴期間限制之確認訴訟,向高等行政法院主張行政處分違法,不唯有違訴願前置主義,且提起行政爭訟之法定期間(如復查期間、訴願期間)亦形同虛設,甚且有害法律秩序之安定,故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訟,於原得提起撤銷訴訟之情形下,其提起確認訴訟即為法所不許。

故納稅人如不服系爭營業稅課徵處分,本應提起撤銷訴訟以求救濟,其於復查期間經過後復提起本件系爭稅額繳款書上所載公法上債權不存在之確認訴訟,即非法之所許。

參考: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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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868
請問 ACD的選項該怎麼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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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6428
(D) 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第三項: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再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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