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甲於臺北市政府之網頁留言,對該府衛生局之行政處分表示不服,臺北市政府不予回覆。臺北市政府之處置
是否合法?
(A)合法;甲僅為陳情,臺北市政府無回覆之義務
(B)合法;甲既未繕具訴願書,視為未依法提起訴願,臺北市政府毋庸處理
(C)不合法;甲未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提起訴願
(D)不合法;甲之行為視為已提起訴願,應命其補送訴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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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8), B(947), C(191), D(4066), E(0) #683411
統計: A(148), B(947), C(191), D(4066), E(0) #683411
詳解 (共 10 筆)
#957140
訴願法第57條
訴願人在第14條第1項所定時間內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份機關作 " 不符原行政處份之表示者 ",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應於30日內補送訴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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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482
訴願法§57:
訴願人在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份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應於三十日內補送訴願書。
訴願法§62:
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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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2598
在網頁留言,表示不服,也算喔。考的還真靈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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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9222
不算,因為他沒有"向訴願機關或原機關作表示",白話的說,就是雖然表示的方法不限,但是你要在人家的眼皮底下才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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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3142
純粹好奇的問,網頁留言該指只有官方網站嗎?如果是FB粉絲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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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641
越考越活了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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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0539
那發簡訊傳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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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9772
我以為留言不能算 像是臉書 ig
結果答案是可以算
而且這題難易還是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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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3695
真的是很無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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