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表示,性侵學生的教師一旦調查屬實且判刑確定,將作何處分?
(A)列為各校永不錄用的列管對象
(B)降級
(C)減薪
(D)記大過兩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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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04), B(24), C(5), D(112), E(0) #50501

詳解 (共 5 筆)

#545446
大法官釋字第 702 號 【教師因行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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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5540
2013年6月最新資料「狼師條款」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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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895

教師法第14條第十二至十四款: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 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 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 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 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 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 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 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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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2913
性騷擾、性霸凌、體罰、霸凌:終身不續聘;
行為不檢:1~4年可回聘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aKDh9_dOIU

為人師表還是要以身作則、小心行為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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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008

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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