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府運動(Reinventing Government)一書的作者奧斯本(D.Osborne)及蓋伯勒(T.Gaebler)將「企業型政府」稱為:
(A)第一種選擇
(B)第二種選擇
(C)第三種選擇
(D)第四種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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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3), B(327), C(1507), D(211), E(1) #286938
統計: A(173), B(327), C(1507), D(211), E(1) #286938
詳解 (共 6 筆)
#232176
9企業導向的政府:透過使用者付費、企業融資貸款、創新基金與工程受益費解決財政困境。
→解決了「雙環困境」(撙節成本、提升效能)的「第三種選擇」。
http://teacool.blogspot.com/2011/03/blog-post_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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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407
第一部門 => 政府組織
=> 1+2 = 3 =>企業型政府
第二部門 => 企業組織
=> 1+2 = 3 =>企業型政府
第二部門 => 企業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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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277
新政府運動 ( Reinventing Government ) 一書的作者奧斯本 ( D. Osborne ) 及蓋伯勒 ( T. Gaebler ) 將「企業型政府」稱為:
(A) 第一種選擇
(B) 第二種選擇
(C) 第三種選擇
(D) 第四種選擇
~解析 :
「企業型政府」的「意涵」:
一、「政府再造論者」曾提出「企業型政府」的「治理型態」,主張「政府部門」應該由一群富有「企業精神」的「公職人員」組成,「塑造」具有「革新」及「適應能力」的「政府組織」,以因應「變遷迅速」的「環境」。 二、 晚近,奧斯本 ( Osborne ) 和蓋伯勒
( Gaebler ) 在《新政府運動》( Reinventing Government, 1992 ) 書中稱 「企業型政府」為「第三種選擇」 ( a third choice )
,主張將「企業精神」引進「政府部門」,可以「有效」提振「政府」的「統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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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9649
這裡問的是第三種選擇而非第三部門。
第三部門又稱為志願部門(Voluntary sector),是一社會學與經濟學名詞,意指在第一部門(Public sector,或稱為公部門)與第二部門(Private Sector,或稱為私部門)之外,既非政府單位、又非一般民營企業的事業單位之總稱。雖然各國對於第三部門的定義各自不同,但一般來說第三部門單位大都是由政府編列預算或私人企業出資、交由非政府單位維持經營的事業體。一般常見的社團法人、基金會或非政府組織(NGO)通常都屬於第三部門的範疇,雖然每個第三部門單位成立的背景與營運方式都有不同,但普遍來說第三部門單位通常具有像是以社會公益為目的,與不用繳稅等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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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132
企業型政府為第三種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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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081
第3部門不是非營利組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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