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86條之規定辦理囑託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得為公示送達。試問該項公示送達,經幾日發生效力?
(A)十日 
(B)二十日 
(C)三十日 
(D)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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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 B(194), C(176), D(811), E(0) #389821

詳解 (共 4 筆)

#576182
行程法81
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於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七十九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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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0012
公示送達因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而以刊登政府...
(共 17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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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930
78 條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外國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 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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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721
一般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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