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發展遲緩」定義的描述,何者有錯?
(A)限制在未滿三歲前的嬰幼兒
(B)其所包含的類別,可以單一,也可以合併不同類別
(C)對發展遲緩的嬰幼兒,較適合使用IFSP而非IEP
(D)不包含國小階段的特殊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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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31), B(50), C(42), D(38), E(0) #89892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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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歲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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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 所有條文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第 13 條 本法第三條第十二款所稱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 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 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 前項所定發展遲緩,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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