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口授遺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口授遺囑皆應聲請法院認定其真偽
(B)口授遺囑若予以錄音的話,可不作成筆記
(C)口授遺囑必須要有二人以上之見證人
(D)口授遺囑限於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始可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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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3), B(381), C(148), D(177), E(0) #235533

詳解 (共 4 筆)

#245116
第1195條: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第1196條:
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第1197條: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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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2569
先親屬會議再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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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1881
3.有關口授遺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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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608
、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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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697656
未解鎖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生效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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