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美國文官政治中立的規範,最主要在那一個法律中呈現?
(A)哈契法
(B)潘德頓法
(C)文官改革法
(D)政府倫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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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4), B(38), C(40), D(15), E(0) #241890

詳解 (共 2 筆)

#248915

赫奇法The Hatch Act 赫奇法制訂於西元 1939規定公務員不得運用職權或影響力去干擾或影響選舉結果也不能積極參與政治管理或政治活動下列三種人員不受這項規定限制:
1.
撥付總統辦公室經費僱用的人員。
2.
行政軍事部門的首長副首長。
3.
由總統提名經參議院同意任命的人員。 此外,赫奇法規定公務員可以登記參與競選,選舉中投票,政治事務表示意見,加入政黨,政治團體捐獻財物,以及以旁觀者身分出席政治性會議。然而積極參與、請求收受政治捐獻,則為法律所禁止。 文官改革法(The Civil Service Reform Act 文官改革法制訂於西元 1978 規定了九項功績制度原則,與九項被禁止的人事措施。這些規範保障了公務人員不受專斷處分、偏私、不公或政治壓迫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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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914

b-

美國聯邦政府對文官中立能力的奠基,可以回溯到1883年文官制度改革,訂定潘德頓法(Pendelton Act),建立功績制時期;「文官中立能力」可說為支持功績制的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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