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美國文官政治中立的規範,最主要在那一個法律中呈現?
(A)哈契法
(B)潘德頓法
(C)文官改革法
(D)政府倫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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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4), B(38), C(40), D(15), E(0) #241890
統計: A(214), B(38), C(40), D(15), E(0) #241890
詳解 (共 2 筆)
#248915
赫奇法(The Hatch Act) 「赫奇法」制訂於西元 1939年,規定公務員不得運用職權或影響力去干擾或影響選舉結果,也不能積極參與政治管理或政治活動,但下列三種人員不受這項規定限制:
1. 撥付總統辦公室經費僱用的人員。
2. 行政或軍事部門的首長或副首長。
3. 由總統提名經參議院同意任命的人員。 此外,赫奇法還規定公務員可以登記參與競選,或在選舉中投票,或對政治事務表示意見,或加入政黨,或對政治團體捐獻財物,以及以旁觀者身分出席政治性會議。然而積極的參與、請求或收受政治捐獻,則為法律所禁止。 文官改革法(The Civil Service Reform Act) 「文官改革法」制訂於西元 1978 年,規定了九項功績制度原則,與九項被禁止的人事措施。這些規範保障了公務人員不受專斷處分、偏私、不公或政治壓迫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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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914
b-
美國聯邦政府對文官中立能力的奠基,可以回溯到1883年文官制度改革,訂定潘德頓法(Pendelton Act),建立功績制時期;「文官中立能力」可說為支持功績制的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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