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於台北金南郵局採國內報值快捷信函方式,交寄標單 1 件,報值金額新臺幣 50,000 元,實收郵資共新臺幣 300 元(其中含報值費新臺幣 200 元),今發生延誤送達,致某甲未能得標,經查明為郵局之過失所致者,寄件人得請求:
(A)按所報金額新臺幣 50,000 元請求補償,並請求返還新臺幣 100 元郵資
(B)僅得請求返還新臺幣 100 元郵資
(C)請求返還新臺幣 300 元郵資
(D)請求返還新臺幣 200 元郵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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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3), B(3715), C(380), D(124), E(0) #429604
統計: A(463), B(3715), C(380), D(124), E(0) #429604
詳解 (共 8 筆)
#953349
根本不會有人寄這種信阿 報值快捷 又沒有保障又比較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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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243
郵務營業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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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 |
國內各類掛號郵件送達延誤或未依相關掛號郵件處理手續遞送,經查明係可歸責於郵局所致者,寄件人或收件人得請求退還報值費、保價費外已付之全部郵資。 除前項規定外,寄件人或收件人不得為其他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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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1786
這題應該是在考郵件處理規則27條第2項,同意最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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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4544
2F 他已經說除報值、保價外的資費為前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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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816
國內報值快捷信函=>是要以哪種方式補償為基準呢?
以國內各類掛號郵=>是因它是報值關係嗎?(因報值一定要掛號)=>題目為送達延誤,所以得得請求退還報值費、保價費外已付之全部郵資! 但為何不是以快捷方式
補償
規則§27:快捷郵件延誤送達,經查明為郵局之過失所致者,原寄郵局或投遞郵局應憑交寄執據或郵件封皮,退還除報值費、保價費外之資費,其基準如下:
一、國內快捷郵件:已付資費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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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4419
如果依郵件處理規則 近期修訂 第六章 郵件查詢及補償
第六十四條第3項
限時郵件、快捷郵件遞送延誤,經查明為中華郵政公司之過失所致者,其補償金額如下:
一、限時郵件及國內快捷郵件,依所收取之全部資費補償。
二、國際快捷郵件,依所收取全部資費之百分之五十補償。
第六十四條第5項
前二項之資費均不含報值費、保價費、代收貨款費及回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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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中狀況是延誤送達並非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
以近期法規來看B正確(200報值費不補償,僅補償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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