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警察局小隊長甲與其經營畫廊之妻乙因投資虧損,兩人遂共同商議,決定收取甲轄區內非法賭博電玩業者丙之「獻金」,由丙至乙之畫廊內,隨意挑選一幅不知名畫作,然後交付乙「價金」300萬元,以確保其電動玩具店不會被警察找麻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乙成立刑法第122條第1項違背職務受賄罪之共同正犯,但乙得減輕其刑
(B) 甲、乙成立刑法第122條第1項違背職務受賄罪之共同正犯,且甲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C) 甲、乙成立刑法第122條第1項違背職務受賄罪之共同正犯,但乙應減輕其刑
(D) 甲成立刑法第122條第1項違背職務受賄罪之正犯,乙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之幫助犯,其得
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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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2), B(542), C(136), D(387), E(0) #246276
統計: A(1062), B(542), C(136), D(387), E(0) #246276
詳解 (共 10 筆)
#863994
這題考的是純正身分犯,不具公務員身分的正犯得減輕其刑。
最佳解的條文給錯了,刑法第31條才是適用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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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2679
| 第 31 條 |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
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 常之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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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9700
甲為公務員 特定身分犯 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 故不加重其刑
乙幫助 教唆 共同實行 特定身分犯 故視為共同正犯 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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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188
身分犯的共同正犯或共犯之處罰:
①正犯或共犯加工於純正身分犯:因身份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刑法§31Ⅰ)。→即本題之情形
②正犯或共犯加工於不純正身分犯: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刑法§31Ⅱ)
③不具備雙重身分犯之雙重身分之人,加入有雙重身分之人之雙重身分犯罪時,該不具備雙重身分犯之雙重身分之人,則依刑法§31Ⅰ處理之(28上4179判例)→如公司出納甲,因其母乙之慫恿將公款暫時挪用,供乙償還其借款,則甲、乙成立業務侵占罪之共同正犯。又如甲為公司會計,因發生重大財務危機,乙鼓勵甲挪用為公司至銀行提領款項,並陷計謊報遭搶,則甲為業務侵占之正犯,乙雖無業務身分,仍為業務侵占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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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161
A.C 差了一個字,那有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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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461
應 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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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716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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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755
所以(B)是錯在"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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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1015
⑴甲乙就刑法第122條第1項違背職務受賄罪之實現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共同正犯
⑵甲具備公務員身份,故其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純正身分犯)並無異議。
⑶乙雖不具備公務員身分,其參與違背職務受賄罪時,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仍論以違背職務受賄罪,但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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