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819 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茲所稱處分,不包括下列何者?
(A)事實上處分
(B)法律上處分
(C)負擔行為
(D)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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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3), B(90), C(185), D(81), E(0) #194748
統計: A(363), B(90), C(185), D(81), E(0) #194748
詳解 (共 6 筆)
#608965
民法上之「處分」在各法條中有諸多不同之意義,大致分類為最廣義處分、廣義處分與最狹義處分。
1.最廣義處分:「法律上處分」與「事實上處分」。
2.廣義處分:「法律上處分」
3.最狹義處分:「物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
※事實上處分:實際造成物之狀態變動,而不必然發生法律上效果,例如標的物做實際的修繕或毀損。
※法律上處分:指該處分將發生法律上之效力之處分行為。
可再細分為「負擔行為」與「物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
※負擔行為:係指該行為將造成雙方當事人對彼此間產生法律上義務履行的負擔,例如債權行為,會使雙方當事人受到該債權契約之拘束,而對他方產生履行債務之義務負擔。
※物權行為:直接使某種物或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法律行為,雖不如債權行為使當事人負擔義務,但卻會直接造成物之權利變動之處分行為。
※準物權行為:係對於無體財產權或債權所為之處分,例如債權讓與。
因為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僅係一種權利(即無形體),故而無法實際造成物之狀態變動,所以民法第819 條第1項規定之處分,並不包括事實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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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187
應有部分-無形權利,無法為有形之變更或毀損
法律上處分(包括債權及物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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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34
請問各選項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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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7549
819第一項的處分不是不包含債權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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