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將其土地一筆贈與其未成年之子。問此種代理在民法稱之為:
(A)自己代理
(B)雙方代理
(C)無權代理
(D)表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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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3), B(199), C(10), D(106), E(0) #194766
統計: A(953), B(199), C(10), D(106), E(0) #194766
詳解 (共 2 筆)
#753479
(A)自己代理指代理人為本人與自己的法律行為,例如代理人將自己房屋出租於本人。
(B)雙方代理,指既為第三人的代理人而為與本人的法律行為,例如甲為乙丙二人的代理人,而以乙、丙的名義訂立房屋租賃契約。法律所以禁止此類代理,旨在避免利益衝突。違反時,其法律行為效力未定,須得本人承認始生效力。
(C) 第110條(無代理權人責任)
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D) 第169條(表見代理)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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