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規定,有四個階段的學生其IEP需要有轉銜內容,其
中最後一個階段是高中(職)三年級。
(A) O
(B)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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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6), B(362), C(0), D(1), E(0) #123890
統計: A(1226), B(362), C(0), D(1), E(0) #123890
詳解 (共 5 筆)
#943597
我國的轉銜過程可分為四大階段,主要是根據民國八十七年「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的轉銜服務規定:「當身心障礙學生於『學前教育大班、國小六年級、國中三年級及高中(職)三年級學生之轉銜服務內容』時,應於其個別化教育計畫包含此轉銜服務項目」:
一、初始轉銜會議與轉銜會議 |
二、轉銜過程之規劃與任務的協調統整 |
三、轉銜階段之抉擇行動與實際安置 |
四、轉銜後之追蹤輔導與評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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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559
民國102年特殊教育法第十條
特殊教育之實施,分下列四階段:
一、學前教育階段:在醫院、家庭、幼稚園、托兒所、社會福利機構、特
殊教育學校幼稚部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二、國民教育階段:在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
所辦理。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
辦理。
四、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階段:在專科以上學校或其他成人教育機構辦理
民國93年特殊教育法第七條特殊教育之實施,分下列三階段:
一、學前教育階段,在醫院、家庭、幼稚園、托兒所、特殊幼稚園(班)、特殊教育學校幼稚部或其他適當場所實施。
二、國民教育階段,在醫院、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特殊教育學校(班)或其他適當場所實施。
三、國民教育階段完成後,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班)、醫院或其他成人教育機構等適當場所實施。
為因應特殊教育學校之教學需要,其教育階段及年級安排,應保持彈性。
民國93年特殊教育法第七條特殊教育之實施,分下列三階段:
一、學前教育階段,在醫院、家庭、幼稚園、托兒所、特殊幼稚園(班)、特殊教育學校幼稚部或其他適當場所實施。
二、國民教育階段,在醫院、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特殊教育學校(班)或其他適當場所實施。
三、國民教育階段完成後,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班)、醫院或其他成人教育機構等適當場所實施。
為因應特殊教育學校之教學需要,其教育階段及年級安排,應保持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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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9974
民國102年修訂的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總共只有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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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5708
沒有第18條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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