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上出現特殊學生的機率非常高,我們得「為每一位障礙學生維持一項個別化的教育方案」,這個「個別化的教育方案」,簡稱:
(A)ESG
(B)ASY
(C)TRE
(D)IEP
統計: A(14), B(3), C(4), D(1263), E(0) #108161
詳解 (共 3 筆)
在民國86年五月十四日修法發布之「特殊教育法」第27條中述及:「各級學校應對每位身心障礙學生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並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其擬定與教育安置。」在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及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日修正發布之「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對個別化教育計畫有更詳細的規範:
第十八條 本法(指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專業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擬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
☆ 特殊教育法(民國102年01月23日)
第 28 條
Ø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
☆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民國102年07月12日)
第 9 條
Ø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1) 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2) 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3) 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4) 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5) 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Ø 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Ø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教師、學生家長;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學生本人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第 10 條
Ø 前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
Ø 前項計畫,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