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全民健康保險關於被保險人的保費計算之基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家戶所得
(B)個人綜合所得
(C)消費物價指數
(D)投保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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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3), B(789), C(383), D(1747), E(0) #170269

詳解 (共 5 筆)

#243084
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分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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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217
A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1 條之規定,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與最低一級應維持多少差距?(A)五倍以上 (B)十倍以上 (C)三倍以上 (D)六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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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871
 
第18條(保險費計算方式)
  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計算之;保險費率,以百分之六為上限。
  前項(
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
第19條(投保金額分級表)
  (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由主管機關擬訂分級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投保金額分級表之下限)與(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
基本工資)相同;基本工資調整時,該下限亦調整之。
  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投保金額)與(最低一級投保金額)應維持(
五倍以上之差距),該表並應自基本工資調整之次月調整之。適用最高一級投保金額之被保險人,其人數超過被保險人總人數之百分之三,並持續十二個月時,主管機關應自次月調整投保金額分級表,加高其等級。
第20條(第一、二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基準)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受僱者:以其
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
  二、雇主及自營業主:以其
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
  三、自營作業者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以其
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為(
無固定所得者),其投保金額,由該被保險人依投保金額分級表所定數額自行申報,並由保險人查核;如申報不實,保險人得逕予調整。 
第22條(第三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基準)
  第三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以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三目及第二款所定被保險人之平均投保金額計算之。但保險人得視該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經濟能力,調整投保金額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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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160
C 我國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分類之主要依據為下列那一項?(A)被保險人之地區(B)被保險人之收入(C)被保險人之職業(D)被保險人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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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209
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之投保金額,由主管機關擬訂分級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前項投保金額分級表之下限與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基本工資相同;基本工資調整時,該下限亦調整之。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投保金額與最低一級投保金額應維持五倍以上之差距,該表並應自基本工資調整之次月調整之。適用最高一級投保金額之被保險人,其人數超過被保險人總人數之百分之三,並持續十二個月時,主管機關應自次月調整投保金額分級表,加高其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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