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特殊教育法條文內容未包括以下哪一項?
(A)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安置,應以 最少限制的環境為原則
(B)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應符 合融合精神
(C)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教育安置之適當性
(D)各級學校及試 務單位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入學或應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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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46), C(6), D(13), E(0) #103372

詳解 (共 2 筆)

#133289
並未包括下列哪一項
A  最少限制原則,在舊法是第13條,新法已無此原則。
B 在新法第18條: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應符合適性化、個別化、無障礙及融合之精神。
C 在新法第17條:托兒所、幼稚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 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性
D 在新法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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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557

為什麼不是B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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