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居住於四合院的祖宅,每人各有一間單獨所有的房間,並共同使用正廳部分,此方式稱為:
(A) 公同共有
(B) 分別共有
(C) 區分所有
(D) 共同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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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28), C(139), D(1), E(0) #223060

詳解 (共 2 筆)

#231772

區分所有:

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關係下,各公同共有人是沒有應有部分.而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關係,是依據規範其公同關係之法律或是依據當事人間的契約處理,除此之外,對於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分別共有: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的情形,共有人對個應有部分得自由處分(第819條第1項參照),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權(第818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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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458

非常清楚的解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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