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其土地供乙設定抵押權以擔保乙對甲之債權,雙方約定清償期屆至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約定屬不動產物權變動事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B)該約定有不利於甲之虞,違反公序良俗,無效
(C)該約定有效,但非經登記,不得對抗不動產受讓人
(D)該土地價值不足清償債務時,乙亦不得再請求甲清償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82), B(89), C(1469), D(120), E(0) #345026
統計: A(682), B(89), C(1469), D(120), E(0) #345026
詳解 (共 10 筆)
#463003
第873-1
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抵押人在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前,得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以 消滅該抵押權。
a該約定屬不動產物權變動事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題目)
答:該約定屬於債權契約,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
只要雙方意思表示相合致,契約就成立了
b該約定有不利於甲之虞,違反公序良俗,無效(題目) 答:答案同上,雙方只要基於意思表示合致(你情我願)
債權契約就屬有效了
c該約定有效,但非經登記,不得對抗不動產受讓人(題目)
答:當事人的約定之所以有效是因為他們的約定屬於債權契約
類推適用本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該契約就承力且有效。但因物權行為,為了展現其公信、公示性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
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758條第1項)
所以當然不得對抗不動產受讓人囉!
d該土地價值不足清償債務時,乙亦不得再請求甲清償(題目)
答:乙是抵押權人,其物權行為只要經登記,就已成立
抵押權人可以以之對抗債務人
主張其權利,即使土地價值不足清償債務,乙當然得再請求甲清償
70
1
#1311280
A:債權契約合意即生效,要登記的是不動產物權更動。
B -> 無不利於甲,無違背公序良俗。C -> 不動產物權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皆登記始生效力。
D -> 題目已點出關鍵字,「清償」。
21
0
#3143721
甲是債務人,乙是債權人,除去甲乙,其他人就是第三人,受讓人就是第三人。
甲的土地雖然給乙做擔保,但甲若賣給丙(第三人=受讓者),乙對丙抗議這土地我有權利,這抗議是否有效?
要登記,乙的抗議才有效(得對抗),這是不動產物權的特性。
民法 第 873-1 條 (流押契約禁止)
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
抵押人在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前,得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以消滅該抵押權。
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
抵押人在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前,得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以消滅該抵押權。
物權→抵押權要書面登記才生效。
契約→流抵契約/流押契約則諾成即生效,登記可對抗第三人。
11
1
#807544
回10F, 甲在未為乙登記抵押權前又把土地賣給他第三人丙, 則丙是" 該不動產受讓人 " 此時甲不得以有抵押權向丙主張
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