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倉庫業者租用倉庫,作為存放貨品之用,約定乙在任何受貨人提出提單時,應給付貨品。嗣
甲出售貨物一批給丙,簽發提單一紙,丙乃至乙倉庫,提示提單要求給付貨品。試問: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甲與乙之約定為「第三人負擔契約」
(B)甲與丙之約定為「利益第三人契約」
(C)甲與丙之關係為對價關係
(D)甲與乙之關係為僱傭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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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134), C(246), D(32), E(0) #232089
統計: A(76), B(134), C(246), D(32), E(0) #232089
詳解 (共 5 筆)
#524473
(A)沒有第三人負擔(B)是甲與乙間(D)是倉庫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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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9392
課文
民法概要 林大洋 大偉/ 世一文化 p 176
一 、 由第三人給付之契約 亦稱第三人負擔契約,例如甲與乙約定,由甲負責使第三人丙為乙大掃除,此種契約之效力,依第268 條 :「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由第三人對於他方為給付者,於第三人不為給付時,應付損害賠償責任」,即第三人得為給付,亦得不為給付,蓋( 原因是 )第 三 人 並非契約之當事人,不 受 其 拘 束 也。
二、 向第三人給付之契約 亦稱利他契約或第三人利益契約,例如託運人( 債權人)與運送人( 債務人)約定,使受貨人(受益人)取得提貨之權利; 或保險人與要保人約定由受益人取得保險金請求權。此種契約一經成立,第三人( 受益人)即取得直接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之權,與一般債權無異,至債權人則不得請求債務人向自己為給付。依第269 條第1 項:「 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邀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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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995
能否解答這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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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2732
最佳解的 B ,甲乙間怎麼覺得也不太像利益第三人契約..
題目看不出來乙對丙有沒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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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168
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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