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女遭乙男性侵,偵查後,乙男遭起訴。審判中,甲女指出乙男身體隱私部位有龍形刺青,惟乙矢口否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官得為檢查身體之處分,親自勘驗乙男身上是否有如甲女所稱之刺青
(B)基於不自證己罪原則與隱私權保障,乙男有權拒絕對其不利的刺青部位調查
(C)法官應簽發鑑定許可書,命專業人員就乙男身上是否有如甲女所稱之刺青進行檢查
(D)法官應命乙男為證人,藉由交互詰問以查清乙男身上是否果有如甲女所稱之刺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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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58), B(71), C(581), D(16), E(0) #372597

詳解 (共 1 筆)

#562472

(A)選項:

第 212 條法院或檢察官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
第 213 條勘驗,得為左列處分:
一、履勘犯罪場所或其他與案情有關係之處所。
二、檢查身體。
三、檢驗屍體。
四、解剖屍體。
五、檢查與案情有關係之物件。
六、其他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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