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 A 因停放在其家門口的汽車,遭不明人士蓄意破壞,車窗玻璃全被擊碎,輪胎均遭刺破,致使汽車無法使用,乃向警察機關報案。車輛破壞乃屬財物毀損,係告訴乃論之罪。關於被害人報案與偵查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告訴僅是偵查發動的原因之一,雖未提出告訴,偵查機關仍得就告訴乃論之罪加以偵查
(B)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未提出告訴時,偵查機關不得先行偵查
(C)被害人因不知犯人,故無法提出告訴
(D)被害人報案之性質等同於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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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81), B(330), C(66), D(267), E(0) #372599
統計: A(1481), B(330), C(66), D(267), E(0) #372599
詳解 (共 6 筆)
#574685
不論告訴或非告訴乃論,只要檢官知有犯罪,就可以主動偵查。但未經告訴之犯罪偵查完後,假如是非告訴乃論那沒問題檢官可以起訴,但假如是告訴乃論之罪,就要先依§242第二項詢問被害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之意見,假如他們不願告訴,就不得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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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2910
給5F、6F,其實是因為罪名不同。
「甲的住家遭竊」→竊盜罪,非告訴乃論
「汽車,遭不明人士蓄意破壞」→毀損罪,告訴乃論
所以本題,報案不等於告訴,因為告訴乃論罪還要受害人提出告訴才可。
但「甲的住家遭竊」一題,因為是告訴乃論罪,所以檢察官原則上出於公益上的考量,依職權代替受害人提起告訴。此時被害人的報案,就等同是告訴的意思表示了。
附帶一提,如果是加害人是被害人的親人,有可能有告訴乃論的適用。
法條臚列如下:
「甲的住家遭竊」→竊盜罪,非告訴乃論
「汽車,遭不明人士蓄意破壞」→毀損罪,告訴乃論
所以本題,報案不等於告訴,因為告訴乃論罪還要受害人提出告訴才可。
但「甲的住家遭竊」一題,因為是告訴乃論罪,所以檢察官原則上出於公益上的考量,依職權代替受害人提起告訴。此時被害人的報案,就等同是告訴的意思表示了。
附帶一提,如果是加害人是被害人的親人,有可能有告訴乃論的適用。
法條臚列如下:
| 第320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 第324條 |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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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4166
給2F:
依題目所述,汽車遭破壞之行為,應該是毀損罪;而毀損是告訴乃論,報案後,是否提起告訴,仍取決於被害人A。(法條臚列如下)
第 354 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57 條 (告訴乃論)
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依題目所述,汽車遭破壞之行為,應該是毀損罪;而毀損是告訴乃論,報案後,是否提起告訴,仍取決於被害人A。(法條臚列如下)
第 354 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57 條 (告訴乃論)
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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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1011
(A)告訴僅是偵查發動的原因之一,雖未提出告訴,偵查機關仍得就告訴乃論之罪加以偵查(O)
(B)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未提出告訴時,偵查機關不得先行偵查(X;得先行偵查)
(C)被害人因不知犯人,故無法提出告訴(X;得為告訴)
(D)被害人報案之性質等同於提出告訴(X;告訴乃論罪之報案不等同告訴。非告訴乃論罪之報案才等同告訴)
刑事訴訟法 第 228 條 (偵查之發動)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
(C)被害人因不知犯人,故
(D)被害人報案之性質
刑事訴訟法 第 228 條 (偵查之發動)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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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0175
報案為什麼不等同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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