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將其土地設定地上權給乙後,甲不得再為下列何種法律行為?
(A) 所有權的移轉
(B)抵押權的設定
(C)典權的設定
(D)所有權的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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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1), B(326), C(2415), D(502), E(0) #170154

詳解 (共 8 筆)

#125656
民911典權的定義
謂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為使用及收益之權
地上權先設定給乙 乙就可以在那蓋建築物之類的 這樣他人如何使用及收益於那塊土地上 兩者衝突了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8062107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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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7720

整理:

地上權及典權皆屬【用益物權】,故,設定地上權後,就無法再設定典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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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7801
因為二者都是用益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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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581
第 917 條
典權人得將典權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 典物為土地,典權人在其上有建築物者,其典權與建築物,不得分離而為 讓與或其他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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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583
第 915 條
典權存續中,典權人得將典物轉典或出租於他人。但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 者,依其約定或習慣。 典權定有期限者,其轉典或租賃之期限,不得逾原典權之期限,未定期限 者,其轉典或租賃,不得定有期限。 轉典之典價,不得超過原典價。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為同一人設定典權者,典權人 就該典物不得分離而為轉典或就其典權分離而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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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4186
用益物權包括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
(共 2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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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333
那典權不就是地上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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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3894
四種用益物權,僅能設定其中一種。設定完畢後,即排除它項權利。
例如:已設定農育權給A,當然無法再將同一不動產再次設定典權給B使用~

但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不衝突,也就是即使設定用益物權後,仍可設定"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同一物可以有多次"擔保物權"的存在。(陳治宇法學緒論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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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570610
未解鎖
(A) 所有權的移轉 ❌ ◈ 所有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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